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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同游殒命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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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驴友同游殒命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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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20:40
驴友同游殒命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二审了~~~
==========================
驴友同游殒命 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19607646
本版PDF 北京青年报:张倩 (07/03/24 01:55)
■庭审过程中,死者骆某的母亲情绪突然失控
中国“驴友第一案”二审日前在广西南宁开庭———
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骆某答应与同伴陈某一同前往。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即旅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溯溪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的河谷石缝中找到了已经遇难的骆某遗体。
不久,骆某父母将“驴行”发帖人“驴头”(组织者)梁某等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35万余元赔偿。
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被告共赔偿4.8万余元。梁某等共12名驴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院。
案件宣判后,引发了全国范围的讨论。有评论说,法院的一审判决,将“驴友”出行免责条款中包括生命自负的AA制“潜规则”否定,这就意味着在今后的“驴行”中,发帖的“驴头”将要对每一位“驴友”的意外伤亡负起最大的责任。这将对目前户外探险或自助游活动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2007年3月13日进行的二审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现场庭审耗时5小时骆母怒斥对方律师
3月13日下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1号审判大厅里座无虚席,一场被称为“中国驴友第一诉讼案”的二审正在这里进行。坐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席上的是死者骆某(网名“手手”)的母亲及其两名代理人,而与他们相比,上诉人(一审被告)的阵容则要庞大许多,这中间除了几名被告外,最引人注目的是,有来自6家律师事务所的9名资深律师,免费为被告进行义务代理。这些律师来自南宁较为著名的建邦、锦康、桂三力、金中大、原通、佳丰等律师事务所,并且大多任合伙人或所主任等职。
庭审于下午3时准时进行。记者提前20分钟到达现场时,能容纳近120人的审判大厅已经几无空位,9位为12名一审被告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律师,清一色身穿黑色律师袍、内套白衬衣,颈系红领带居于上诉人席位。包括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在内的6架摄像机早已摆好机位。记者注意到,旁听席的人,年龄跨度很大,从弱冠之年的年轻人,到年过花甲的老人。在现场他们交头接耳,低声议论着对该案的看法。
接近3点时,死者骆某的母亲及其两名诉讼代理人入庭。由于骆某的父母早年离婚,骆某的父亲没有出庭。3点整,审判人员走上审判席,并宣布法庭纪律。
记者注意到,刚开庭时,骆某的母亲虽然神情悲戚,但还能比较镇静地坐在位子上。但是,随着法庭调查的展开,听着双方代理人陈述自己的观点,骆某的母亲开始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捂着脸哭个不停,法警很快上前递上矿泉水予以劝慰。
到了上诉方之一的律师为自己的代理人进行辩护时,骆某的母亲突然开始情绪失控并且冒出脏话,审判长制止后,她又要求准许她说一下一个受害母亲的心声。她说:“我就这么一个女儿,她是我生命的全部……”骆某母亲的这种情绪失控在整个庭审中出现数次,直至庭审结束时达到高潮:晚八点一刻,当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择日宣判时,骆某的母亲突然从自己所坐的席位冲下来,直奔对方律师团,说“你们这群乌合之众,你们也是为人父为人母者……”法警和周围的人赶紧冲上来把她架住,然后拉出了审判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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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20:40
回复:驴友同游殒命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整个马拉松审判共进行了5个多小时,最后以驴友方拒绝调解告终。
激辩AA制出游是否具有营利性质
整个法庭的辩论焦点围绕着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梁某是否是本次户外探险活动的组织者?其次,AA制出游是否具有营利性质?再次,其余11名驴友是否该承担责任?
经过5个小时的激辩,正方结论:骆某之死应该归于突发山洪的不可抗力;梁某等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方结论:骆某之死,不是“自然因素”,而是“人为因素”所致,因此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驴头梁某的代理人认为,虽然此次赵江探险源于梁某在网上发帖而起,但是,他充其量也就是个发起人或倡议者,并未经过举荐做领导;代管钱款也是由于他人不愿担当责任而致;所以不能认定发帖者就是当然的活动组织者,并因此要一人独担60%的赔偿责任。
另外,梁某虽然在帖子中声明参加者每人需交60元费用,但这笔钱众所周知是用在整个活动中的人头费,并且没有注明有任何营利性质。而且此前不久,驴头又对驴友团的这笔团费的使用情况作了清算:依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每个团员进行了退补。因此,对方坚称驴头梁某以营利为目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至于其余的11名同行驴友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律师团”之一的锦康律师所戴红斌律师认为,从梁某在网上发帖的内容“经费AA,应该每人60左右,有人要一起来吗?”看,这是一次面向驴友即自助游爱好者发起的自助户外活动,参与者是以自由消费群体身份、以自己承担分摊费用的方式参与。
自助户外探险活动的责任承担方式,从法理上看,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是责任自负。骆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愿参加具有较大风险的活动,应具有风险自担的意识。
导致骆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山洪暴发这一不可抗力,另外与其遇险后自救能力较差也有必然联系。就驴友而言,骆某的死并非他们不施救或施救不力,而是客观施救不能。他们既没有过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件,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而骆某一方的代理人则提出,梁某是个无正当职业的青年,他曾多次与驴友前往事发地赵江游玩,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他这样做的初衷又是什么?况且从事发后至上次一审开庭前,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梁某都没有与驴友对这笔款项结算,难道他不是为了营利吗?再说谁认定AA制就把营利排除了呢?
另外,由于这十几名驴友是组织到一起,形成一个团队进行出游活动的,他们就成为了对团队中的其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而在危险时救助他人就是安全保障的措施手段。而在实际的救助过程中,他们并未履行自身义务。
驴头的代理人则再次争辩说,事发后没有及时结算并不意味着梁某就打算私自占有剩余款项。因为当时突然发生了骆某死亡这样的事情,加之洪水袭来时许多驴友的通讯设备被冲走联系困难,结算的事情就被拖了下来。前不久驴头已经和每个驴友结清了各自的账目,你们(指骆某)还应退赔19元多的余款,请问你们现在是否接受这笔退款?骆某的母亲当即予以拒绝。
与一审不同的是,此次上诉方为了证明此次洪水的突发性为不可抗力造成,向法庭提供了三位证人。他们虽非本次组团驴友,但事发当日都在赵江自助游,亲眼目睹或亲历了洪水袭来的全过程。
一位在南宁某医院工作的证人这样描述:事发当日早6点多他起床后,天空开始下起阵雨,此时河水还很清澈,没有树叶、泡沫等漂浮物等山洪袭来前的预示。临近7点时,他准备烧水煮咖啡喝,就在他掏打火机点火的一瞬间,洪水就上来了,有个同伴喊了一声,不过几秒钟,水就到达了腰部。他们根本来不及有任何反应,只能凭本能自救。律师观点一审判决可以说是“司法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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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20:41
回复:驴友同游殒命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应该说,由当地6家律师所9名律师组成的庞大律师团,成为庭审的一个焦点,特别是他们为这些“一审被告”提供的是代理费全额免除的法律援助,更引人深思。据悉,为了打好这场官司,这个在网上公开招募组成的“临时辩护队”,前后数次相聚,搜集证据,探讨案情。
该案法律援助律师团发起人、建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申素告诉记者:建邦律师事务所此次共有4位律师加入“律师团”,他们之所以组团进行法律援助,是认为一审判决是一场“司法非难”。一审判决下来后,他们看到了主审法官以《驴友案:主审法官吃螃蟹》为题发表的文章,里面描写了法官的办案经过及判案思路,甚至包括了他们为此案定性而召开的三次合议庭会议的纪要。
从他们行文及判案的初衷来看,一审判决纯属“法官造法”: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在法无明定的情况下,竟然能判所谓的驴头“组织者”承担60%的责任,而且还能把其余人的责任区分出来,法官怎能为了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就凭空造法呢?现在二审开庭,如果没有人介入,一审法官的判决假使得到了上级法院的支持,他们认为公民都将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中。特别是广西是个多民族的地方,很多人都有自己自娱自乐的方式,如果按此判决,以后谁还敢组织游乐活动呀?
锦康律师事务所主任戴红斌律师也说,众所周知,这种自助游有一个“潜规则”,就是风险自担。所谓“自冒风险”,是说一个人如果知道其所参加的活动具有较大风险,还自愿参加,愿意冒险,应当视为其放弃风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基于该风险发生的损害,无权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损失自担。
一审判决认定无过错的自助户外活动参与者承担民事责任,无疑对目前流行的网上发帖、AA制出游的户外活动产生前所未有的冲击。如果听任这样的判决生效,以后可能没人敢结伴出行了,这等于限制了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违背了法律鼓励人们正当社会交往的价值取向。换句话来说,这个判决告诉大众:人与人之间只能独来独往,否则你就可能要承担风险责任。
法官说法不能因法律缺位而放纵责任
一审判决后,主审法官以《驴友案:主审法官吃螃蟹》为题,在《法律与生活》上发表文章,下面是部分摘要。
就在我们走下审判席的时候,母亲哭出声来,对被告说:“你们知道我女儿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吗?她是我生命的全部,是我今后的依靠;我都不知道,我以后该怎么生活。我唯一的希望破灭了。”
女孩母亲的声音在法庭里回响,敲击着每个人的心。想起许多人在网上发表的认为骆某“自作自受”的评论,我们不寒而栗。面对一条年轻生命的消逝,难道就只能漠然地以一句冰冷的“没有合同关系”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吗?
经过几天的讨论,我们将12名同行人员是否需要负责的问题确定了下来,合议庭取得了一致意见,认为他们选择一同出游时相互间就产生了互相救助的义务,由于他们未能举证证明他们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酌定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比6比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个新兴事物出现了,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但并不代表就不会产生民事责任,或者所有的损害后果都无人承担。法律缺位了,我们不能因为这个缺位放纵责任。这个案件表面是一种新兴旅游方式的责任承担,实质上透出了人们对生命价值的思考,我们希望引发这种思考,希望能矫正社会上轻视他人生命及自身生命的思维误区。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许多人已经意识到一个人生命的价值远比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有意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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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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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一审判决存在四点问题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孟勤国教授是我国著名侵权法专家,他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是《物权法》的国内三大建议稿之一。他表示,此案一审判决有四点值得探讨:
首先,法院不能认定收钱就是营利。孟勤国认为,驴头确实收了每人60元钱,但关键要看这收的60元钱是不是作为驴头的劳务费?如果作为集体活动的开支,用到了每个人的活动上,它就不能认定为营利性质。它的性质就好比班费,假如学校收了班费几十元,你能说证明班级用来营利吗?因此法院应当查清楚60元钱到底是用来干吗的。现在法院都没有查清就写进判决不行。
其次,驴头对他人没有注意义务。大家都是成年人,选择在哪里宿营是大家商议决定的;如果当时有人提议说扎营在河床不安全,驴头坚持在此地宿营,后来出了事才能由他承担责任。受害者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也有注意义务,而不应该还要别的成年人帮助她注意安全、尽安全义务。注意义务必须根据具体条件来确定,而不是作为驴头就想当然有这一义务。
再次,驴头是倡议人而非领导人。在自助游活动中,驴头只是发起人,倡议人;驴头和驴友们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让其承担主要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原审判决的社会效果和倾向性不好。自助游是一种社会交流方式。如果以此为先例,让驴头承担相应责任,那谁也不敢自助游了。因为不管是自助游,还是几家人出游,作为发起人都要承担责任。以此判决,社会交往就变成独来独往:只要有两个人在一起,提议方就要承担责任,就要注意对方的安全,那这个社会还怎么交流呢?
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法律责任不能以抑制人的交流和社会交往为价值取向,否则会产生不利后果。该判决不分青红皂白,只要参加活动的都要赔钱,其结果可想而知。
“法官找法”产生偏颇
孟勤国分析,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判决结果,是与法官的办案观念密切相关的,这就是“法官找法”。
从主审法官发表的文章来看,他有了一个先入为主的价值取向,就是同情女孩———人死了,就应该有人来赔钱。他的公平观就是人死了总要有人负责、有人赔钱,如果他觉得这才是公平的,他就会按照这样的公平观去寻找法律,现在他找到了:先把60元钱看成是营利的,营利就会产生注意义务和抢救义务,再往下就该赔钱了。
而法官这种先入为主的“找法”方式,必然导致对证据、事实的牵强附会。他会按照自己的思路,将其所认定的“事实”牵强到其他法律上面。以此案为例,他先找出了驴头收了每人60元的事实,再认定其有营利目的,然后来套其他的法律:因为一旦营利说成立,驴头就有了注意义务,出了事情他就要负责,也就产生了赔偿义务。其实,他判决讲了这么多理由,关键在于对这60元钱为营利性质的认定,这是一审主审法官的基石。这不是法官造法,而是法官找法。这不是法官个别现象,而是中国司法界相当一部分法官的倾向。
应该说,从法官的文章看,法官很有同情心,但情绪化的东西也很多。这种情绪化的东西指导了他的审判。一个真正的法官,必须非常冷静、理智、以法律为上,不能让自己的情绪支配自己的审判行为。更重要的是,这个情绪本身就是偏颇的,与法律基本要求、常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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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驴友同游殒命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法律不等于伦理
一起意外死亡事故的责任诉讼
2006年12月07日12:25 三联生活周刊
记者◎吴琪
女孩骆旋引发的故事,从她的意外离去开始。
朋友们至今不愿意触碰“死亡”这个字眼,更不愿意用“尸首”这个词来讲述她最后离去的惨状。对于逝去的21岁如花生命,以及那些同样青春灿烂的年轻人来说,一切始料不及。骆旋的网名叫“手牵手”,大家习惯叫她“手手”。就让我们用“手手”这个名字,来讲述她的故事吧。
悲剧的经过并不特别,它像极了任何一个户外出游的意外事件。
今年7月,南宁时空网的“驴行驿站”里,一个网名叫“色狼回心转意”的人,发帖组织“驴友”们7月9日去赵江泡水,“费用AA,应该每人60左右”。13个最后参加活动的“驴友”中,有的两两相识,有的与其中几人有过“出驴”经验,多数互不认识。到达目的地赵江峡谷,烧烤玩乐后,13人分3处扎营过夜。第二天早上7点暴发的山洪,冲向了这群睡在石头上的人,“手手”身亡。
死者永远地沉默了,事件发生的细节,只能靠劫后余生的人去回忆、拼凑。与死者家属的第一次见面,开始涉及对责任的追问。哀嚎不已的母亲从外地赶来,她问同行人:“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你们13个人出去,只有我的女儿没有回?是谁组织的这次活动,我的女儿交了多少钱?”
没有人能够解答她的所有疑问,更没有人能够承担一个母亲剜心般的悲伤。在时空网上,“驴友”们情绪激动的关注演变成了更为激烈的争吵。一部分网友开始追问事故的细节:谁是领队?为什么没有派人轮值守夜?为何在多雨季节跑到河谷中露营?事情发生后,那些同行者在哪里?另一部分人则反驳:“驴友”外出,难道不是责任自负吗?难道劫后余生的人必须对死者负责吗?网络上的“口水”,很快形成了一种上升的漩涡,将事故当事人深深地拽了进去。
在处理完火化事宜后,亲人们把“手手”的坟墓建在她老家湖北石首。母亲留下女儿在南宁的其他所有物品,只带走了她的电脑。一个母亲,希望通过电脑中的资料,与去世前的女儿进行最后的“对话”。临回家前,她对12个同去游玩的人说:我保留自己追究责任的权利。
事情至此,网络上的争吵虽然继续,现实中的纷争却告一段落。“手手”的母亲作为一个外乡人,常年靠打工维持生活,为女儿打一场责任并不明晰的官司,存在着现实中的重重障碍。“手手”的朋友们,对同行者虽然颇有微词,但在各自接下来的生活中,有的忙着挣钱买房,有的忙着升职加薪,“责任追究”或许更多成为他们在怀念“手手”时,常常念叨的一种心理安慰。
此时,却“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一个名叫韦松君的南宁女孩知道此事后,在网络上发出“24小时维权公告”——如果同行12个人承认对“手手”的死负有责任,那么“不管是10万还是20万,只要他能站出来,无愧于‘探险者’这个称谓,我,一个陌路人愿意一起和买单之人共同去承担责任——这是做人的良知!”
于是,这个被打上“富婆”标签的女孩,以要求12人认错为条件,开始了“手手”死亡事件的“维权之旅”。几次私下协调无果,韦松君眼里的“做人良知”,无法在道德上对同行者形成约束。在取得“手手”母亲的代理权后,韦松君以原告代理人身份,将一个原本在道德层面上的争论,推向了法律程序。
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定12名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1万余元,其中发帖人梁华东(网名“色狼”)赔偿16万余元。判决一出,旋即引发轩然大波。类似的自发户外游案件,鲜有判例;即使法院判决同行者有一定责任,在赔偿金额上也没有超过万元先例。于是一场更大范围的讨论开始延续:“7·9”事件中的责任,到底是一个伦理概念,还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在这里,是否被情绪利用了,变成了解决道德问题的一个手段?
而对于失去女儿的妈妈,在某种程度上,官司的结果又变得不那么重要了——无论是赢是输,她永远失去了“手手”。对于跳进这场纠纷的韦松君来说,“如果法律的判决,赢不来被告们的真心道歉,换不来他们对一个母亲的内疚,无论二审结果是什么,我们都没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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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责难的漩涡
“在上个星期,同样是这个时间,我和我们的群友正在武鸣两江镇。事过境迁,‘7·9’事件渐渐离我们远去,我们的好友‘手手’已经离开了一个星期。按照民间传统,今天应该是‘手手’的‘头七’……”
7月16日,在南宁时空网的“驴行驿站”里,一个叫“飞尘”的人,在“时空‘FB中国行’群祭好友手牵手”的帖子中,详细记录了过去一周,从7月9日当天得知“手手”遇难,到后事处理的全过程。
“FB中国行”是网友们对“腐败中国行”的简称,它是时空网上的一个“群”。群友们经常聚在一起吃饭泡吧,“手手”就是“腐败群”里的一名活跃分子。
这是一篇长达数千字的纪念文章,包括出事当天寻找失踪的“手手”、获知遇难消息、联系家属、火化等事情的详细记载。在十几页的跟帖后边,有网友将文章中的几句话拎了出来,并开始责问。
文中提到,“事发后的第三天,和‘手手’一同出行的人首次露面,并首次跟‘手手’父母会面。而之前,几乎没有任何消息,让人感觉‘7·9’事件与他们毫无干系一样。‘手手’的母亲,是一个通情达理善良的母亲,在会见时几乎没有责备他们,只是问13个人去了,为什么只有自己的女儿回不来?为什么他们这两天不来看看死去的‘手手’?12个人都无言可答……”
“7·9”事件的发帖人“色狼回心转意”(简称“色狼”)并不认为自己是领队。直接邀请“手手”的好友“马菲菲”以身上有伤为理由,拒绝见死者家属。她却在同一时间,被人发现在街上闲逛,与人聊天有说有笑。于是在网友的跟帖中,对同行者的愤怒情绪愈演愈烈。
“我开始鄙视那12个人了!”“如果组织者有那么一点点安全知识,就不会有此后果了。”
赵江在南宁是一个比较有名的户外探险点,位于南宁市郊武鸣县境内,“新驴老驴都爱去”。网名为“180”的帖子提到,“赵江,欺骗了许多老驴”。据他分析,像赵江这样的V型河谷,从开始下大雨到形成山洪,时间应该在半小时到1小时以内。但是出事时,赵江却是在下雨开始后整整两个小时才有山洪,而且也没有什么征兆,比如河水流量慢慢增大、变浊等。那是因为有赵江水电站的存在,而“手手”他们扎营的地方刚好是在水坝下游、电站的上游,所以平时那里水很小,给人一种赵江没有多少水的错觉。一旦雨水形成山洪,瞬间爆发,就容易酿成灾难。
网络上的言论很快对两个问题发起攻势:第一,为什么同去的12个人那么冷漠,既对后事处理不力,也没有人站出来承认错误?第二,谁是领队,为何如此疏忽?半夜下了3场暴雨,大家在河谷中露营,应该预见到山洪暴发的可能性,为什么没有组织大家撤离?
在各种义愤中,责任话题被清晰地提了出来。“风的尽头”发帖说:在非旅游区野营其实就是探险,每一个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论坛上的发起者就是召集人,他是存在领导和组织责任的,但这个责任的划分目前还是空白。从道德的角度讲那12个人都有责任,“你们是一个整体,为什么13个人去只有12个人回来?”
面对责难,同行12人中,终于有名为“极地孤客”的人,在论坛里发帖讲述事情经过了。在这篇“关天7月9日户外灾难的经过与反思”帖子中,“极地孤客”说:“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麻痹大意造成了队友的遇难,但这不是充分必要的条件。”“对于遇难者,我们表示遗憾,我们也有伤心、难过。但我们不会感到耻辱,……对于生存下来的人,我们有足够的勇气去面对。……至于有些人说的经济赔偿、法律责任等等,也许都是些素质低下的律师所言吧,每一天都有官司打对他们来说是最好的了……不管怎样,我还是我,还是那么喜欢冒险,喜欢户外,喜欢溯溪……”
半路杀出的维权“通缉令”
当事人“极地孤客”的这番话,深深惹怒了一个网络争吵中的旁观者。24岁的南宁女孩韦松君是广西某矿业公司老总,有传奇创业故事,年纪轻轻,事业却相当成功。“7·9”灾难发生时,正是“美格”台风登陆北部湾、影响广西天气的时候。韦松君出差后回到南宁,在当地电视台“一周新闻回顾”里,看到了“手手”的事故。
“我清楚记得,那是7月18日的凌晨。我看到新闻后,疯狂地上‘时空网’寻找相关帖子。我几乎在网上呆了48小时,把所有帖子都看了一遍。‘手手’死得太不值,全中国的人都知道七八月是南方的雨季,怎么还会跑到河床去露营呢?”
更让韦松君激动的是:“我觉得‘人死为大’,这个观念在中国很难颠覆。死者家属前脚走,同行者后脚就放出话来:人已经没了,悲痛大家承担,活着的人就好好活吧!然后这件事情就轻描淡写地过去啦?”
7月18日下午,韦松君发帖,表示想为死者家属捐钱。当“手手”朋友在网上留下家属账号后,7月19日的帖子,韦松君提到:“我今天早上汇了5000元钱进骆大平(死者伯父)的账户:其中1200元钱替我买些鲜花、蜡烛、苹果给‘手手’;剩下的钱给‘手手’妈妈买一份养老医疗保险。告诉她老人家,我每年都会定期续保。”
韦松君觉得,大家给离去的“手手”很多祝福,但是很少人考虑到她妈妈的下半生。“其实我在想,唯一让‘手手’不能瞑目的就是白发亲娘,而不是怨恨。她21岁的符号已经让她的青春得到了永恒;她不曾经历沧桑,但她的老母亲却要经历,谁来陪伴这位老人,我不能想象。我只有尽我绵薄之力。‘手手’,生命在高处。”
但是当韦松君更多介入到事情当中,她自己的愤怒情绪却越来越浓:“后来听‘手手’的朋友说,同去的12个人与死者妈妈见面时,本来希望大家留下名字、电话,方便联系。结果只有五六人留了名字,还有人居然写的是假姓名!”
“极地孤客”在网络上的帖子,也令她大为不满:“我也是‘驴’,如果是我,一定不会在河床中扎营。下雨时候,我一定不敢睡觉,守也要守到天亮。这是一个户外探险的常识!同去的13个人中,除了‘手手’,都是广西人,他们难道连南方暴雨季节易发山洪都不知道?”“我最不喜欢听‘祝手手在天堂幸福’的话,如果天堂好,他们自己怎么不去?”
身材瘦小的韦松君,外表很像一个男孩子,短平头、黑皮衣,说话颇有江湖气,没有女孩的半分娇柔。她在帖子中这样描述自己:我的性格天生霸道,天生自傲,恃才傲物,不可一世!但我做事耿直直率,雷厉风行,说一不二,专横跋扈!这是我与生俱来的性格,不是维权事件上的特征!生活中如此,工作中如此,事事亦如此!驴版的水驴不要见怪!
7月21日凌晨,做事说一不二的她正式宣布:“维权行动现在开始。”心意已决后,韦松君与“手手”的朋友联系,想获知“手手”妈妈的电话。她的“从天而降”,让“手手”的朋友一时难以相信:“居然有这样的人,愿意出钱帮人打官司,还替被告赔钱?”刚开始,朋友们不想把电话告诉韦松君,性急的她脱口而出:“你们觉得多少钱能做这件事?多少我都出。”
联系上在老家的“手手”妈妈后,7月22日,韦松君与助手连夜飞到湖北武汉。打的、渡江,颠簸一夜来到“手手”在石首的家。“这是一个有些破败的工业小城,‘手手’的父母在她6岁时离婚。她妈妈常年在天津打工,现在身患癌症,唯一的女儿又没了,她还有什么盼头?”困境中的母亲碰到韦松君,“欣慰、渴望”。
此时的韦松君已经以“富婆”身份,出现在了12名同行者的视野中。
在网络上贴出的“维权公告”中,她写到:只要该买单的人出来正视自己的责任,站出来坦诚布公地面对自己的过失,如果他站出来没能力买单,我会替他买!不管这个责任有多重,法律判予的责任有多大,不管是10万还是20万,只要他能站出来,无愧于“探险者”这个称谓,我,一个陌路人愿意一起和买单之人共同去承担责任——做人的良知!
她说:“探险者总把最后的机会留给身边的人,这是户外探险家的座右铭。我不乞求当事人做到如此伟大,但是我希望当事者无愧于死去的‘手手’。”
遗忘与记忆的情感争斗
或许性格所致,出现在外人面前的韦松君,永远是一副强者姿态。她不愿向人提及自己的经历,更不愿展现内心世界。外人很难知晓,她的“出离愤怒”,与自身经历直接相关。她从小家境优越,又像男孩子一样爱玩,“我一直玩比较高端的户外,攀登、穿越、登山,我都喜欢。我个子不高,所以骑自行车、驾游艇出海这些不适合我,其他都玩得不错”。
在读大学时候,韦松君和朋友们经历过一次著名的山难。作为幸存者,“我和同伴们都经历过内心的折磨和挣扎。面对事情,一个人的第一反应是自我保护,我们也害怕,也迷茫。但是大家短时间就明白了一个道理,做人不能背着乌龟壳活一辈子。你知道吗,我们出去探险,每次出发前,大家唱响的口号是,‘人人是一人,一人亦人人’。同伴死了,就等于我死了”。
“但是我们活了下来,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死者未完成的事情——替他们赡养父母。当时我们都只是学生,没有经济能力,所以我们自发给死者的父母写合同,某某家长,我们多少人愿意承担责任,替你的孩子尽到赡养义务等等。我说的这些,也是我们在追悼会上写给家长的一封信的内容。”
“直到现在,我们一直在用行动弥补责任。我们这些敢于承担责任的人,创业以后,个个成功!这是一个做人的问题!现在我们和死者父母关系很好,是一种很自然的关系,而不是还感情债的关系。”
“手手”的同行者中,有11人拒绝与她沟通。韦松君没有机会跟他们说以下的话:“‘色狼’你们知道吗?一个人最可怕的就是背着良心债。现在你们可能还认识不到,一个生命的重要。等以后你们有了家庭,有了孩子,再回想起‘手手’,我怕到时候,你们要背一辈子的良心债。”
7月底,韦松君将“手手”妈妈接回南宁,共同为追究责任进行“维权”。当韦松君以代理人身份出现在11名同行者面前时,多数人的感受是,“她在以钱压人”。一来,韦松君说话口气大,一二十万元不在话下;而且,性格激烈的她,言辞间将同行者推到了“有罪”的位置上。韦松君的霸道性格也体现在“维权声明”中:再次宣布,决议在24小时内有效。如现在起,24小时内被告未与我表态的话,一切从严!
同行的多数人向记者回忆事情经过时,认为自己很委屈。“果菜汁”是“极地孤客”的女朋友,山洪暴发时,“极地孤客”将她从帐篷中拎了出来,幸免于难。她说:“我之前根本不认识‘手手’,那天的活动,连她的长相都没有看清。在临睡前冲洗时,我和她说过两句话,我都不记得说话内容了。山洪来临时,我们也死里逃生,根本没有能力救她,我们为什么对她有责任呢?”
根据“色狼”、“极地孤客”和“果菜汁”的讲述,那天同行的13人临时拼凑而成。有的坐在“色狼”的7座面包车里,有的搭其他队伍的车到达,另有两人半途中决定加入他们,“60元是预交的,有人没有零钱,还没有交足。本来是打算周日夜里,回南宁后再算明细账,哪知周日早上就出事了”。
13人夜间分3处扎营,共有4顶帐篷,扎在了最上游的一块大石头上。夜里下了三场大雨,“色狼”和“极地孤客”分别出帐篷观察,没有看到水变浑浊、也没有看到水往上涨,因此丝毫没有意识到危险来临。当山洪冲下来时,4顶帐篷中的8个人,3人落水,2人被救或自救成功。
但是对于“手手”在最后一刻的挣扎,到底她是在熟睡中被冲走,还是曾抓住过石头自救?韦松君认为其中几人的说法很不可信,她更加决心将事情追究到底。
韦松君刻骨铭心的“山难”经历,以类似形式发生在“7·9”事件当事人身上时,她在情感上难以理解:为何她们当年面对的责任,这些人却不愿承担?为何她对同行死者难以忘却的情感,这些人却轻易遗忘?
当成为原告代理人后,韦松君终于获得一个身份,让她将自己的对责任的认识,当作衡量被告的标准。
80年代同龄人的“相遇”
发生纷争的当事人,绝大多数生于80年代。离去的“手手”21岁,成为被告的“色狼”20岁,同行者约有10人20岁出头,自己跳出来的原告代理人韦松君24岁。几个生活在不同圈子的同龄人,在这次意外事故后,却以这样的身份,离奇“相遇”了。
1982年出生的韦松君,显得富有而神秘,“家里从小就培养我独立,我做事很耿直。我的家境肯定好,但是我的事业和家里关系不大,基本是我自己创业的”。
据她讲述,自己16岁到上海去读书,很多人认为上海排外,但她很快融入了上海。“上海人有条件、也必然排外。他们的生活水平、素质已经到达一定的层面,不可能让他们往下一个层次来看吧,对不对?没有阶层的存在,就不可能有多种社会形态。就这方面来说,我比他们(12名被告)的社会阶层高。但是我不明白,当我以更高的道德来要求他们时,他们为何就不愿意往上看呢?”
上海人的处世态度教给韦松君,“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智慧去挣钱,去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情”。她的第一笔意外横财发在读大学时,与一位老师一块玩收藏,“我们去陕西,在民间收了一样好东西,拿到某著名拍卖行拍卖,挣了很大一笔钱,那时我不到20岁,笑得牙都快掉了”。韦松君说,第一笔财富启发了她对人生的认识,“我们新一代年轻人,应该有更大的眼光和魄力去做事情”。再谈及12名被告,她认为,“他们不懂得生命在高处,把眼前的责任想象得太严重,不敢面对”。
成为原告代理人后,韦松君开始研究“手手”的个人资料。“手手”有在电脑中记日记和写随笔的习惯。深夜里,当韦松君打开电脑,一字一句阅读“手手”的内心,“很奇怪的感觉,我与她素未谋面,却在她意外死亡之后,成为阴阳相隔的朋友”。
与韦松君的优越家境相比,“手手”一直在生活底层挣扎。这个身高1.72米的漂亮女孩,让朋友觉得大方、成熟,却很少人知道她内心的苦楚。父母离异、母亲外出打工,她与外婆相依为命。16岁离开家乡,感情遇到挫折,她竟然沿着铁路线,硬是从广东走到了广西。到了广西后,生活依然没有着落,直到一年多以前,在一个公司暂时安定下来。但是个人感情生活上,“手手”有着难为外人道的痛苦。
朋友“喜宝”说,“手手”特别爱热闹,可在情感上总是孤寂。所以她们这帮时空网上“腐败群”的朋友,隔三差五泡在一起。“周一、周五一起吃饭,周三泡吧,‘手手’特别害怕独处。”出事的这个周末,“手手”原本早已和“喜宝”约好,一起去湘西凤凰。“喜宝”因为要整理新房,没法去。“手手”临时改变了主意,和一帮不太认识的人去赵江“泡水”。
韦松君问“手手”的朋友:你们知道她特别想去凤凰的原因吗?这个秘密锁在她的日记里:“手手”看到网上一个女孩的帖,女孩拍下凤凰的照片,写下失恋心情的文字,优美凄凉。在感情中挣扎的“手手”,特别想去凤凰看看。
韦松君说,她特别吃惊,“手手”才21岁,经历一点不比她少,“虽然我在上层起伏,她在底层挣扎,但她内心的情感相当细腻,是一个有真性情的人。‘手手’的人生观不低,我觉得自己是她的朋友。就如我说过的那句话,手手的生命在高处,她就这样离去了,同行者都这样冷漠,太不值得了”。
遭受到责任压力的“色狼”,是一个无业的20岁青年,武鸣县人,不善言辞。从以前的发帖看,“色狼”比较热衷于参加临时邀约的户外活动,有时是发起人,也有时用面包车拉拉人。
这个青春无处发泄的年轻人,曾经急切地通过网络“想找个同居女友”,也写下了自己的一些感情困惑。出事后,他也曾帮助处理“手手”后事,却不知怎样承担家属和网友的质疑。韦松君站在事情的“对面”看他,“他不是一个坏人,却是一个没有主见的人,糊涂无知,根本不知道怎样承担自己的责任”。
而同行者12人的团体,原本互相多不认识,出事之后,也表现出了松散的特性和不一样的立场。有一个女孩愿意接受韦松君的“维权公告”,认为自己对“手手”负有一定责任。这个女孩很快便成为其他11人孤立的“叛徒”,认为“一定是被富婆的钱收买”了。有两人曾私下找韦松君谈过条件,最后又回归到大队伍里,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又有人力挺“色狼”与韦松君斗争到底,“不向富婆屈服”。
当金钱加入责任追究后,事情突然转向另一个方向:在某种程度上,同行者讨论和面对的,不再是对“手手”的责任,而是怎样在富婆“盛气凌人”的优越感之下,抗争到底。
弹性责任“触碰”刚性法律
7月下旬,韦松君在与“手手”妈妈见面后,两人将一些法律疑问明确化。“手手”的妈妈提到一个以前听说过的案子,有一个人从一栋楼下经过,被掉下来的玻璃砸伤。由于没人站出来承担责任,伤者就把整栋楼的居民诉为被告。所以她觉得,自己把同行者全部当成被告,不是毫无道理的。
在自己女儿的事情中,她觉得“事情蹊跷,为何只有自己女儿没回?”
第一,“不明不白”的60元钱,到底是什么性质?第二,“色狼”发帖召集后,当即有人回帖提醒他,下雨容易爆发山洪,去赵江比较危险。而“色狼”的回答是:水大就往山上跑咯。可见他对危险的预测过于大意。第三,为什么没有安排人守夜?当天共有4支队伍进入赵江,其他3支在下游露营。由于他们安排了人轮值守夜,领队的安全意识比较强,撤离及时,没有发生事故。
“户外探险不是比谁更大胆,不是说买了背包、帐篷就可以去探险了。”韦松君学了临床医学,“打个比方,不是每个学医的人,都能给人做手术。上手术台需要专业技能。户外也一样,没有专业技能,怎么能当领队?不是领队,怎么敢发帖组织大家去玩?太没有责任意识了!”既然“色狼”发帖召集了,“形成了十几人的团体,那他就有了执行意识,就形成组织了”。
AA制也成为原被告的交锋点。在原告看来:“什么是AA制?把13个互不相识的人凑在一块,由一个人说了算,交多少钱、怎么花,这不是AA。AA制是一种公平原则,大家出发前先碰头,共同推举领队,再选另外一人担当财务,在大家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分摊费用,这才是AA。AA制不等于没有营利,领队带队出去,收取领队费,其他人平摊花费,这就是有营利性质的AA制。”
“手手”的妈妈希望为女儿的死讨个说法,获得些许情感安慰。对于韦松君来说:“如果户外出游的责任不引起重视,‘手手’就不是第一个‘轻生’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她一直强调,她并不指望被告有能力赔偿,“我愿意替‘色狼’出钱,不是因为同情他,而是为了‘手手’妈妈的生活有保障”。
到了法律程序,原告在起诉中提出,第一,被告梁华东(“色狼”)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的合法证照,组织团队出游,并向队员收取费用,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第二,被告梁华东作为组织者,有能力而没有预见和防范危险的发生。第三,被告陈培培(直接邀请“手手”出游的人)是具有较丰富经验的户外活动者,理应对骆旋(“手手”)的随队出游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却没有完成。第四,作为同行的其他被告,与骆旋有互相爱护、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没有完成。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各种赔偿共计35万余元。
被告辩称,各被告并无侵害骆旋的行为,骆旋的死亡是山洪暴发导致的意外事故。各被告组成的是一个完全自发的、松散型的组合,扎营地点是大家自愿选择的结果。山洪暴发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理由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
没有终止的“判决”
7月中旬,“手手”的妈妈在处理完后事之后,卖了自己在天津开的小服装铺子,替女儿在石首老家,建了一个气派的坟墓。为了让女儿在“天堂”过得更好,妈妈特意为她树了一个华表柱。妈妈说,按照当地规矩,应该过了“大寒”,再给“手手”立碑文。韦松君第一次赶到湖北,见到“手手”的坟墓,感到吃惊:一个女孩子的墓,怎么会有个华表呢,是不是太夸张了?
但是一审判决后,韦松君回忆起这一幕,她想:或许是天意吧,“手手”的碑文没写,就是在等待法律给她的公正。如果“手手”的事情能推动户外运动立法,那么她的死,将成为防止更多“驴友”轻视生命的事件,她应该被纪念。
在“手手”去世后,全家人经常夜里梦见她,“回到家,喊饿”。碰到韦松君后,“手手”的妈妈和她再次南下,来到南宁打官司。在离家前,妈妈对她80岁的老母亲说:我身体不好(患有癌症),这次去为“手手”讨公道,也许回不来了。您生养了6个女儿,现在看来,我最不孝,不能给您养老。您就当没有我,只养了5个女儿。我只有“手手”一个女儿,没有她,我活不下去。
今年春节,“手手”和妈妈曾相约到北京过年。在天安门广场看降旗的那天,风非常大,高高的女儿站在前边给妈妈挡风,这是妈妈记忆里,女儿最后的样子。两人还相约,明年妈妈到南宁去,和“手手”一起生活。
韦松君认为,推动她打这场官司的冲动是愤慨,这愤慨来自他们对一个逝去生命的可怕冷漠和以保护自己为中心不顾及他人,不仅对生命没有敬畏与怜悯,而且没有起码的道德准则。这致使生命事件的最大受害者——“手手”妈妈,反而成了一个最容易被忽略的人。韦松君说,她把阿姨接到南宁来打官司的两三个月里,“手手”生前的朋友,没有一个对她嘘寒问暖。大家都迅速回到了自己生活的轨道,成为快速遗忘悲伤的人。那12名被告,更是难以出现。在法庭上,被告之一“极地孤客”问到:如果我今天下楼梯,不小心摔伤了,是不是所有在这里的人都要赔钱给我啊?从失去女儿的妈妈来说,这句话,深深刺伤了她。
更具讽刺的是,在打官司的几个月里,有两个“手手”的朋友,让韦松君更感意外而难过。“一个找我要跑腿费,一个说可以提供更多‘手手’的内幕,让我出12万元给她买房!”韦松君说,从某个角度看,“色狼”比“手手”更幸福。出事后,至少“色狼”身边有一群真心的朋友,一直在帮他。而“手手”呢,要孤独得多。韦松君想要找寻的人与人之间的温情,随着她对事件深入越多,越觉得迷茫和失落。
而一审判决下来后,引起的却是另一种后果。一些“驴友”提出,明天我们还能一起出行吗,如果同行人发生意外,是否所有其他人都应该赔偿呢?法律对活动的组织者有没有保障呢?在种种讨论中,一些舆论开始偏向同情被告。
网民“李太白”提到:以后可不敢组织“腐败”吃饭了,回头人家状告你喝茶烫着了、酒精中毒了、鱼刺扎着了、辣椒呛着了、吃多撑死了,咋办?
驴友“打黑枪的”认为:看来以后组织活动,需要每名队员签订“户外生死状”了,户外运动发展倒退了!那个领队要赔偿将近17万元!
“笑溪”提到:很多领队在发帖时都要求队员服从领队,这也埋下了法律隐患,服从是组织行为的重要特征,要别人服从自己不是那么好玩的,必须对别人负责任,有时是要有代价的。至于提前收款,更是一个问题。交钱是一种契约行为。多退少补是最后进行的,一旦出现问题,肯定是在多退少补之前,是否有多退少补行为就存在认定问题?
在越来越多倾向被告的议论声中,12名一审输了官司的被告提出仍旧坚持他们的口号——“AA出游各负其责,打官司奉陪到底”。AA出游本身是一种自由精神,被告们提出上诉,要证明他们在法律上对“手手”的死亡并无责任。
这就逼着韦松君态度升级,从争一个正义出发,她必须为二审奔忙。她原本认为一审结束,自己就可以抽身而出。可是深入了事件当中,她又被各种力量拽了进去。道德、金钱、法律,形成了一个个让她迷惑的圈子。她原本想通过震慑道德来给“手手”妈妈补偿温情,却不得不走上寻求法律追究的答案。
当一纸判决终于下达,拿着冰冷的法律文书,她明白,那并不是自己和“手手”妈妈真实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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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20:42
回复:驴友同游殒命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驴友案:主审法官吃螃蟹
来源:法律与生活
文/陈华婕田波
沸沸扬扬的“驴友第一案”背后,法官们做了什么?他们又是怎么想的?请听本文作者、审理该案的法官怎么说。
案情简介:湖北省石首市21岁的年轻女子骆某参加“驴友”自助游出外露营时被山洪冲走不幸身亡。2006年8月4日,骆某的父母作为原告,将组织者梁某及其他11名同去的“驴友”起诉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他们认为,12名被告对
旅游目的地下一站:太空 户外探险,爱恨交织 新喀里多尼亚天堂之旅 聚焦国内知名企业 骆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2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同时提出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6年11月22日,这起备受关注的状告“驴友第一案”一审宣判,判令组织者梁某承担6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其他同行者承担15%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由骆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案件宣判后,引发了全国范围的讨论。有评论说,法院的一审判决,将“驴友”出行免责条款中包括生命自负的AA制“潜规则”否定,这就意味着在今后的“驴行”中,发帖的“驴头”将要对每一位“驴友”的意外伤亡负起最大的责任。对于贫穷或富有、具有或不具有丰富户外运动经验的“驴头”来说,这都是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也必将对目前户外探险或自助游活动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受理“自助游”纠纷第一案
这个案件被受理后,网民在网上展开了大规模的讨论,我们也在网上浏览了部分评论。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我们同样感到些许困惑,同时也觉得责任重大,首先因为12名被告的住所地分散在南宁市的各个城区,因此各个城区对这个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最终选择在我们法院起诉,是出于对我们法院的信任。
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很大。判决结果将取得怎样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否给大众一个良好的行为方式的引导,都是大众所期待的。
我们积极查找资料,一是希望能找到“自助游”性质的明确界定;二是看看这类纠纷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依照或是法学专家的观点可供参考。
结果让人失望!几天下来,我们虽然熬红了双眼,但还是没能找到法律上对“自助游”的定义,也没能找到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法院的判决,由于“自助游”是迅速发展的新兴旅游方式,法学专家们对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也鲜有涉及。然而,如此让人关注的纠纷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只有发挥自身所有能力,凭着内心对公平正义的理解,给大家一份法律答卷。
拿到案卷,我们翻阅了所有案卷材料,对原告、被告的诉讼主张及举证情况有了大致了解。经过一个下午的研究,我们找出案件的几个必须重点调查清楚的地方。比如,此次“自助游”的全过程、梁某收取费用的合法性及该费用的性质、当时露营地选择的合理性、山洪暴发时团员们是否有积极的相互救助的行为等。
开庭:女孩母亲情绪失控
案件定于200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那天早上,旁听席早早挤满了人。他们交头接耳,低声议论着什么。
骆某的父母早年离了婚,她生前一直跟着母亲生活。她的父亲没有出庭,神情悲戚的母亲坐在原告席上,沉默着。
11个被告共同委托的两个代理人整理着资料,惟一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被告坐在旁边,脸上透出不安和无奈。
8时30分,我们走上审判
旅游目的地下一站:太空 户外探险,爱恨交织 新喀里多尼亚天堂之旅 聚焦国内知名企业 席,全场起立,空气瞬时凝固了一般。
随着法庭调查的展开,听着代理人陈述自己女儿离开人世的全过程,母亲终于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哭着对被告说:“我的女儿刚刚参加工作,我这个单身母亲以为盼来了好日子……我赶到女儿出事的地点,光着脚下到河床,只想知道她是怎么离开我的,一想到她被水冲走时的无助和恐惧,我这个做母亲的就揪心地疼啊……”
全场寂然无声。我们能体会一个母亲失去惟一的女儿是怎样一种伤痛,但法庭有纪律,我们只能不止一次地提醒她注意控制情绪。
面对骆某母亲的指责,被告显得委屈和无力,我们相信被告心里是有内疚和同情的,但法庭毕竟是针锋相对的地方,各被告坚持认为自己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无违法行为,造成女孩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山洪暴发,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被告梁某组织自助游的行为并非营利行为,原告与各被告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请是基于道德义务规范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规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辩论激烈进行,一直持续到中午11点30分,双方守着各自的阵营,寸步不让,法庭调解无法进行,我们只好宣布闭庭,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就在我们走下审判席的时候,母亲哭出声来,对被告说:“你们知道我女儿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吗?她是我生命的全部,是我今后的依靠;我都不知道,我以后该怎么生活。我惟一的希望破灭了。”
女孩母亲的声音在法庭里回响,敲击着每个人的心。想起许多人在网上发表的认为骆某“自作自受”的评论,我们不寒而栗。面对一条年轻生命的消逝,难道就只能漠然地以一句冰冷的“没有合同关系”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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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驴友同游殒命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三次合议:“驴友”是否需负责
庭审结束后,我们立即进行了第一次合议,对能够查清的事实进行了归纳:2006年7月7日,梁某用“色狼回心转意”的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受陈某邀请,骆某答应与陈某一同前往参与活动。
7月8日上午,骆某及另外11人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会合,在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
旅游目的地下一站:太空 户外探险,爱恨交织 新喀里多尼亚天堂之旅 聚焦国内知名企业 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就在赵江河谷裸露的较为平坦的石块上安扎帐篷露营休息,骆某与陈某同住一个帐篷。
从当天晚上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了几场大暴雨。7月9日上午7时许,连场的大暴雨导致赵江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名被告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经失踪,遂打电话报警。此后,由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赵江下游离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的三联村处河谷石缝中找到了已经遇难的骆某的遗体。
综合上述查清的事实,我们找出案件的重点在于:1.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并收取每人60元的费用,没有订立任何形式的合同,梁某也不具备任何组织旅游的资质;2.13人乘坐梁某提供的车辆在梁某的带领下赴赵江露营;3.夜晚梁某组织团员在河床中裸露的石块上露营且未安排人员守夜;4.当地事发当晚连下了几场大暴雨;5.山洪暴发后几秒钟之内冲走了骆某露营的帐篷,12名同行人员慌乱中完成自救,但不能确定当时是否有机会和能力救助骆某。
第二次合议,我们对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当合议庭讨论到同行的12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时,合议庭的意见分歧出现了。一种看法认为,由于山洪暴发是瞬间发生,当时谁都没有时间也没有机会去救助他人,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放弃自己的生命去救助其他人的生命。因此,这12个人不用承担责任。另一种看法认为,他们选择一同出游时相互间就产生了互相救助的义务,由于他们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在这个事件中,这12个人并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应当适当分担损害后果。关于这一点,这次合议没有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次合议,经过几天的讨论,我们将12名同行人员是否需要负责的问题确定了下来,合议庭取得了一致意见,认为他们选择一同出游时相互间就产生了互相救助的义务,由于他们未能举证证明他们已对骆某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且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由于当时的环境及条件所限,这12个人对损害后果承担的责任应当被适当限制。这次合议还确定了责任的比例分担问题,认为骆某未能对他人进行救助,连自救义务都未完成,同行人员虽未能对骆某进行有效救助,但完成了自救义务,因此,骆某应承担比其他同行人员更重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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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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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20:43
回复:驴友同游殒命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判决:注定会引发争议
几天后,判决出来了。针对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应根据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在本次户外活动中的主观过错大小、事发当时的客观条件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本案的民事责任较为适宜。最终,酌定受害人骆某、被告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令组织者梁某承担6
旅游目的地下一站:太空 户外探险,爱恨交织 新喀里多尼亚天堂之旅 聚焦国内知名企业 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其他同行者承担15%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由骆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比例。
案件的结果震惊了全国,引发了更大范围的讨论。赞赏的、反驳的、乐观的、悲观的,怎样的观点和评论都有。我们理解大家的心情,对于我们而言,我们的观点、想法已经完全体现在这个无论怎样都会引发争议的判决里。我们深知,一个判决并不能对立法现状有太多的影响,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的任务是公正审理每一个案件,但我们仍然十分希望通过个案显现的法律后果去引导公众的行为方式。
一个新兴事物出现了,虽然没有法律来规范,但并不代表就不会产生民事责任,或者所有的损害后果都无人承担。法律缺位了,我们不能因为这个缺位放纵责任。这个案件表面是一种新兴旅游方式的责任承担,实质上透出了人们对生命价值的思考,我们希望引发这种思考,希望能矫正社会上轻视他人生命及自身生命的思维误区。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许多人已经意识到一个人生命的价值远比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有意义得多。
法律有盲区,我们不愿意抓住这个盲区简单下判,如果这个女孩的死亡和我们这个看似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能够促使这个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促使大家增添对他人及自己生命的责任感,让大家意识到每个人不是只需要对自己负责,在一些特定的场合,还需要对其他人的生命负责,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我们希望这是一个“吃螃蟹”的判决,判决的目的不是要阻碍这种旅游方式的发展,而是敦促人们要本着对生命尊重的理念来组织和参加这些有风险的活动,否则,还会有更多这样的悲剧发生,这是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
我们需要判决透露这样的信息:如果你没有相关资质和能力,请你谨慎行事,否则就不能逃避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月上半月刊)
Low-Sharepa之 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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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玉壶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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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20:58
回复:驴友同游殒命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顶~~~~~~~~~~户外安全的确应该得到重视~~~~~~~~~
Sharepa 之 贡嘎.冰
#10
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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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9 16:26
回复:驴友同游殒命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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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pa 之 康格多山 .城
http://www.yododo.com/user/userFootmark.ydd?mid=01173835B0E60119FF80808117370EDF
#11
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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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30 09:11
回复:驴友同游殒命驴头赔偿是否公平
不管结果怎样,我要向那9名免费为被告进行义务代理的资深律师致敬。
Low-Sharepa 之 土山点
我有家训......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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